本报讯 昨日,摩托车司机郭某接过洛宁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后懊悔地说:“真不该一时贪图小便宜,这下倒好,捡了‘芝麻’丢了‘西瓜’。
司机为挣三元捎客费 结果赔了两千七
本报讯 昨日,摩托车司机郭某接过洛宁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后懊悔地说:“真不该一时贪图小便宜,这下倒好,捡了‘芝麻’丢了‘西瓜’。”
郭某和李某都是洛宁县人。5月17日,李某到一朋友家去,恰遇骑摩托车路过的郭某,二人达成协议:郭某将李某送到目的地,李某付给郭某3元钱。二人没想到,途中摩托车与一辆手扶拖拉机相撞,李某和郭某均受伤。
后李某住进医院治疗,花去医疗费近2000元。李某要求郭某承担其医疗费用,郭某不同意,李某遂向洛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洛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,原告乘坐被告的摩托车,双方对车费进行了约定,事实上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,途中发生交通事故,被告没能保证原告的安全,应对原告的受伤后果承担赔偿责任。
法院遂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:被告承担原告各项经济损失2700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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